本中心採委員合議制,除本院院長、各系所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外,本院所屬各系所推薦專任教師一人為推薦委員。但設有碩士班、博士班之學系得增薦一人。推薦委員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主任委員負責本中心各項業務之推動,對外代表本中心,並負責委員會議之召集,由院長任命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,任期與院長同時屆滿。